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财保9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车逻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连华。
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5幢127室。
法定代表人:吴虎成。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0103财保96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帐号:31×××81-1)存款2840000元(实际冻结16071.4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林支行的银行账户(帐号:03×××42)存款2840000元(实际冻结44094.9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帐号:36×××53-1)存款2840000元(实际冻结707673.2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支行银行账户(帐号:31×××81-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林支行银行账户(帐号:03×××4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账户(帐号:36×××53-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涂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