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财保963号
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车逻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连华。
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5幢127室。
法定代表人:吴虎成。
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ANACD08Z0118Q000383O)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涂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