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1200弄39号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6217533Q。
法定代表人:吴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山湖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山湖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