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1200弄39号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6217533Q。
法定代表人:吴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6515.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