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1200弄39号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6217533Q。

法定代表人:吴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6515.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