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2625号
原告:高安市强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安市强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安市强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安市强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