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81执保164号

申请人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681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

本院认为,(2021)冀0681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申请人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