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2858之2号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原告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681民初2858之1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金额37777521.85元,存在的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681民初2858之1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金额37777521.85元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为3777521.85元。
审判员 于红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