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2858号之4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原告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681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的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681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中“案件受理费18510元由原告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红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