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472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沪泰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段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龙,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福平,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金顺镇水平周家祠村12组1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泰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1月31日间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龚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丝丹
书 记 员  李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