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4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二、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8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四、***对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19年6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法不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沪0112民初246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萍






审 判 员


杨 琼






审 判 员


朱 雷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