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923号之一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U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路500弄1号4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番,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番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