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923号之一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U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路500弄1号4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番,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番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