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258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211室。
经营者:***。
被告: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中源乡***1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U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500弄1号4楼A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太阳星辰花园二区144幢1902室。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