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和建筑工程服务部与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258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211室。 经营者:***。 被告: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中源乡***1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U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500弄1号4楼A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太阳星辰花园二区144幢1902室。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