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25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211室。
经营者:***。
被告: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中源乡***1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U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路500弄1号4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江西意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本市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