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342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34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U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路500弄1号4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活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4,045元,***、***、***对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公告费26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69,92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