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万道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丰杨河村。 负责人*首道。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繁荣工业区横桥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万道塑料厂诉被告上海威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双方均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万道塑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78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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