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7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肖龙博。
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16执恢7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妤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