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213号之一
原告: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前曹公路7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赵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兵,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肖龙博,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462元均由原告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谭映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