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21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亭博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前曹公路7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赵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肖龙博,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11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申请人申请撤诉并撤回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8,365.4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365.4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谭映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审判员谭映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忆樊
书记员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