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50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芝江路25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坤 书 记 员 滕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