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五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