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 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凯浦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