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
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凯浦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