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冻结**集团有限公司3,725,16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5,168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