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三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