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三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