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冻结**集团有限公司3,725,16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将被冻结的农商银行账户内补足保全金额,故申请解封建设银行奉贤支行、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及中国银行奉贤支行的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奉贤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浦发银行奉贤支行的账号XXXXXXXXX********、中国银行奉贤支行的账号X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