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二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