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83号之二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