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商城12厅2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均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查明事实,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