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5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