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5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1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