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3435号
原告:郑州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莫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勋,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女,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