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3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高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创创,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亚,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44元退回上诉人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