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5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金成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407788C。
法定代表人:高微,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阿欣,王帅(实习),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潘某1,男,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审被告:耿某1,男,住河南省襄城县。
上诉人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1、耿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7元,减半收取3578.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耿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