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利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山西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钱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