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4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2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燕,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075弄17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自然,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稳月环保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1344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杨自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杨自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