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44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2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燕,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075弄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洋、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