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44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2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燕,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075弄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洋、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