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44号
申请人:***,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2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燕,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075弄17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然。
被申请人:杨自然,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杨自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杨自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亮茂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杨自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