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4166号
原告: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嘉龙。
被告: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任代表人:胡永利。
原告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向光独任审理,原告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袁向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