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景阳村大宅里村。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N-148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利。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名下价值90,000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明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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