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2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景阳村大宅里村。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林海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N-148室。
法定代表人:胡永利。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945元,由原告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明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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