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

12112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11655号之一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青安路958号E-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2925853A)。
法定代表人:殷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12060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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