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3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0303号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E-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349室。
负责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第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2年10月25日,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21元,由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判员***
二Ο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