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3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0303号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E-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349室。 负责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第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2年10月25日,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21元,由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判员*** 二Ο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