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8585号
原告:绍兴市龙舜泥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南路328号(绍兴港现代物流园)B2号楼148、15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高峰,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潘路68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告绍兴市龙舜泥浆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市龙舜泥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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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吕小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孔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