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彭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彭政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5087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76685544。

法定代表人:彭传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丽,金华市金东区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范梦峥

代书记员  周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