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0690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传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诸正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厚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66元,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璐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尹俐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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