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彭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04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玉云,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3247室。
法定代表人:彭传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恩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