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严彭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传宏。
上诉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第11条第11.1项的约定“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梁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