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与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270号
原告:***,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青路与牧野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188219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朝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