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270号
原告:***,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青路与牧野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188219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朝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