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义马市。
被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渑池县。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大道道青路与牧野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18821976。
法定代表人:王惠宾,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