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皖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291号
原告:上海皖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海陆杨东宅68号。
法定代表人: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9幢233室。
法定代表人:郁守强。
原告上海皖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皖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皖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凌玉
书 记 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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