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上海冠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234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冠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XXX层01、02及07单元。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冠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