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置信大厦1503室,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金融城4号楼43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彬菁,女,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通园路159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金华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金华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系案外人恒大集团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且本案标的额达3000000元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标的额较大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